在涉及到动物饲养致使他人遭受伤害的案件中,所涉及的民事实体法律责任主要涵盖了几个方面。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当饲养的动物引发他人受到损害时,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起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方自身
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则该养殖者或管理者可以无需承担全部或部分的
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减轻负担。
例如,倘若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未能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导致他人受伤,那么该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起侵权责任。
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如烈性犬等具有强大攻击性的危险动物而言,其饲养者或管理者无疑需要面临更为严重的侵权责任追究,并且无法享有任何脱罪的理由。
总的来说,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始终负有监督与管理动物的职责,一旦因为疏于管理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他们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