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吸收公共存款行为的
涉案金额的判定通常依据的是
行为人所实际吸收到的总资金额。
这其中包括了行为人直接吸收并掌控的资金,同时还涵盖了经过各类复杂手段巧妙吸收的资金。
在对此类涉案金额进行计算时,会对所有投资人所投入的本金进行全面的累计,无论这些资金的来源、形式或者支付方式如何。
举例来说,如果行为人通过承诺给予高额利息的方式来吸引投资者的存款,那么无论是以现金形式交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抑或是以实物资产、
股权等其他形式折算后的价值,均应当被纳入到吸收存款的金额之中。
然而,已经偿还给投资者的本金则应该从总额中予以相应地扣除。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涉案金额的确立还需要结合相关的
证据材料和法律
法规,由
司法机关进行严谨而精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