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运作状态下,
公司章程在绝大部分场景中都具备着广泛且普遍的应用效果。
但是,股东间所达成的合约在特定条件之下,可能会被赋予更高的执行能力。
公司章程作为企业的基本文书,对于公司、股东、
董事会成员、监督委员会委员以及高级行政人员来说,具有着全方面的约束力度。
然而,当股东间所签订的合约,对公司章程中所没有涵盖到的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或者是对公司章程已经作出规定的内容,股东们又另外达成了特殊的共识,并且这些共识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那么在股东群体内部,这份合约就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执行优先权。
举例来说,如果股东间的合约针对
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方式等问题,做出了特别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份合约的执行优先权就有可能超越公司章程中的一般性规定。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优先权往往只适用于股东群体内部的关系处理,对于外部的第三方而言,他们仍然应该以公司章程为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