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并非仅仅适用于在
被拘留之际,其实它还包含若干种具体情况在内,以下列举了其中三项:
首先,当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病入膏肓,需要接受长期而又特殊的医疗治疗时,可以采用监外执行方式;
其次,对于那些在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体状况和生理需求,也可以考虑采取监外
执行措施;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因年老体弱、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且通过暂时性地实行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那么这种情况同样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的罪犯,或者是那些
故意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罪犯,则不适宜采用监外执行的方式。
此外,负责决定或批准监外执行的相关机构应将决定书副本抄送给当地人民检察院。
若人民检察院认为监外执行的决定存在不当之处,他们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向决定或批准监外执行的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一旦决定或批准监外执行的机构接收到来自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他们应该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并做出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