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现行之
刑事诉讼法所明定,
逮捕之时起便应算为公安机关实施逮捕计划的起点之日。
通常情况下,初步审理及调查之后的牵连
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自然月。
若遇到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也无法顺利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棘手案件,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将其羁押期限延长至三十天整。
此外,对于那些涉及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案件,根据
法规规定如果在延长的羁押期限内仍未能完成全部调查工作,则可再次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或决定,进一步地将羁押期限延长两个月。
在此需特别强调,每种案件的状况未必相同,因此具体的逮捕时间计算方法以及羁押期限应依据实际事例和相关法律条款来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