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实施坦诚交待的行为,通常都会被普遍认为是属于坦白的情况。
而这里所说的坦白,具体是指那些已经被
刑事追究,并且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或者被迫投降的罪犯,能够主动向
司法部门交待自己的罪孽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罪犯能够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进行坦白,那么这对于司法机构来说,无疑是有助于他们更深入地了解案件的真相,从而提高整个
诉讼程序的效率和准确性。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一个罪犯被判定为具有坦白的情况,则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有关条款,他将有可能得到从轻发落的待遇。
然而,在这其中,我们必须要明白,认定坦白情况并不仅仅只是基于罪犯在检察机关的供词,还要结合考虑被告人的供词是否具有主动性、供词是否全面、稳定以及它对案件侦查工作的推动作用等等多方面的因素。
此外,如果一个罪犯在坦白之后又反悔并推翻了之前的供词,那么这将会对他的坦白情节产生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