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被逼迫而作出离职决定所得到的
赔偿金额,主要遵循了我国现行的《
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明文规定。
若雇佣单位未能依照其与职员之间的劳动合约规定,提供适当的职业保护措施或工作环境,以及按时且足额地发放薪酬福利待遇,甚至在法律层面上未能为雇员完整体现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等情况下,雇员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选择主动结束
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应向该雇员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根据雇员在当前所在的工作单位中服务的时间长度来确定的,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雇员,其所得的经济补偿金将按照实际服务时间计算,若不足六个月则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雇员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雇员在主张自己是因为被逼迫才选择离职时,必须要有充足的
证据来证明雇主确实存在着法定的过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