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主要被划分为下列四种类型:
首先是主观上的共同
侵权行为,即数位行为者之间形成明确的意思联络,通过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疏忽大意,共谋实施的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次是客观上的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多名行为者在各自的独立行为中,由于其突破法律和道德界限的侵扰行径直接并列的聚合作用,最终引发了相同的损害结果;再次就是教唆或者援助的共同侵权行为,在此类情况下,如果有
证据证明该等
行为人曾实施过教唆或者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他们必须与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是
共同危险行为,这是指两个或更多的人在实施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行为过程中,如果无法精确地确认哪一位或几位行为者的所为直接造成了特定的损害结果,那么这些行为者就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遭受侵权行为损害的受害方来说,他们享有向所有或部分的侵权行为人提出
赔偿要求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