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过程中,一般会遇到如下几种类型的情形:
首先是公司已经连续两年或更久的时间未能成功召集股东会议或股东全体大会,同时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也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之中。
其次是当进行股东投票决策时,始终无法满足法定要求,或者是达不到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比例,情况持续两年或更长的时间内都未能够做出有效的股东全体大会或股东会议的决议,同样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了严重的困难。
再者就是公司的
董事会成员之间长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并且这些问题无法通过股东全体大会或者股东会议来得到妥善的解决,这无疑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严重的困境之中。
最后还有些特别的情形,即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了其他更为严重的困境,那么公司若要勉强维持运营将会给各位股东带来重大的利益损失。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股东提起
解散公司的
诉讼之时,其对象必须是指向公司本身,而非其他的股东。
在原告以其他的股东作为被告,并一并
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人
民法院有必要向原告明确,将其他的
股东变更为主张人,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倘若原告拒绝作出这样的变更,人民法院则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