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下,
强制执行程序是允许
由他人委托
代理的。
就实践情况而言,
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主体有权力指派特定
代理人代替其处理相关事宜。
然而,代理人必须向
管辖的法院
递交正式的
授权委托书,以明确代理的权限范围。
其中包括两种形式的授权:即概括授权与特殊授权。
特殊授权的代理人可依据本人的意思,承认、放弃或者修改申请中的各项要求,以及进行调解磋商、参加执行调解等涉及实际利益处分的重要事项。
至于一般的授权代理人,他们只负责执行一些程序性的工作。
在此过程中,被委托人应该慎重考虑代理人的专业能力及职业声誉,然后做出最佳选择。
同时,代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现行法律
法规及被委托人所赋予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