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自身并未拥有
强制执行之权力。
当
仲裁裁决宣告作出之后,倘若任何一方
当事人未能严格遵守裁决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另外一方需要向具有该争议事项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从而借助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来实现裁决结果的落实。
之所以做出如此设置,乃是因为强制执行功能系国家司法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序行使。
然而,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成熟且完善的
非诉讼纠纷解决手段,其所蕴含的公信力以及执行力的实现与维护,均有赖于法院的有力支持与坚实保障。
在此方面,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请求过程中,须向受理法院提供仲裁裁决书及其配套申请材料等必要文件资料,而法院经过严谨审慎的审查过程,若确认申请人所提交之上述材料满足相关生效条件,必将依程序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行动,诸如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所有或部分资产等严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