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回
申诉是否能够再度发
起诉讼的问题,其打击时间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标准。
一般而言,在民事案件中,若
当事人对已撤回的
诉讼进行基于相同
诉讼请求的第二次发起,只要其具备法定的起诉资格及条件,该情况下的法院理应给予受理;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
离婚案子中的原告,倘若他们选择撤销或被判定为撤销处理的
离异案件,且在此期间(6个月)内缺乏新的情况和足够的新理由作为支持继续提起诉讼时,法院则不应该擅自受理此类案件。
在
刑事案件中,撤回申诉之后所触发的
自诉行为,在申诉人撤回诉讼之后依然享有再次发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必须确保其操作在法定的
追诉时效范围之内。
与此相反,在
行政案件中,若是当事人基于同样的事实和合理的原因提出了第二次的诉讼申请,法院原则上不应该受理这一请求,除非是因为堤未能支付
诉讼费用而导致
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在法律限定的期限内有可能再次
提出诉讼并且已经依法解决了诉讼费用的预先缴纳问题,这样的话,法院才会考虑给予必要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