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规情况而言,当公安机关收到涉及
人身损害案件的
报案时,他们通常会在24小时内开具
伤情鉴定委托书,而作为受害方
当事人的您应该在这份委托书的
有效期截止日期之前,遵守既定的时间安排,前往指定地点进行伤情鉴定。
如果以原发性损伤作为主要鉴定标准的情况下,受伤后就可立即开始鉴定工作;若以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话,则等待伤情基本稳定以后再作鉴定比较适宜。
例如,当损伤发生之时,尚无法准确判断损伤的严重程度,那么我们建议在损伤第90天之后进行鉴定更为妥当;对于诊断上存在困难或者复杂性的损伤类型,最好在临床治疗结束或者伤情稳定之后进行鉴定。
然而,每个事例的实际伤情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不同,以及鉴定机构的具体要求等因素都会影响到鉴定时间的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