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并非硬性规定为每个月仅有一个小时,而是需要根据
离婚协议或者
法院判决书中的详细条款进行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对于探望时间的设定常常需要全面考虑到孩子的年纪、日常作息习惯以及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密程度等多种多样的因素。
倘若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缺失相关内容,则双方可以参照平等、公正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适当的探望时间及具体安排。
如若双方无法就探望事宜达成共识,那么此时便可以向当地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切实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茁壮成长为首要原则,从而科学权威地确定探望时间以及具体执行方案。
一般而言,法院会确保探望者能有充分的时间与孩子进行深入的心灵沟通和互动,以此进一步巩固亲情关系。
然而,每起案件的具体时限都会因个体差异而有所区别,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