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乃是
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并借助合法经营之名而实施的,以非法手段吸引公众投资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
违法犯罪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分别为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吸收资金、借用合法经营形式掩饰
非法吸收活动、采用各种媒介如电视、报纸、宣传册、手机短信息等进行广泛宣传,以及对投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比例或方式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者给予投资回报等。
同时,参与对象必须覆盖广大市民群体,即对社会大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吸收资金行为。
此罪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便有可能触及
刑事追诉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