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安机关未予
立案处理,您可向负责该案件决策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倘若对于其做出的复议结论仍感不满,那么还可继续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您对
不予立案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该决定通知书起七日内向上诉决定的公安机关
递交复议申请书;而公安机关则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就您的申请做出相应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告知复议申请人。
倘若您对复议决定仍旧心存疑虑,同样有权在上诉决定通知书签收七日后,向更高级别的公安机关提交复核申请。
负有监督职责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也将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对此事项做出裁决。
若上级公安机关做出了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决议,下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