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环境
侵权问题的各类案件中,我们常常能看到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得到了广泛应用。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当因
环境污染引发的
损害赔偿纠纷进入
诉讼程序时,加害方需要承担起证明其所实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以及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的重任。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环境污染侵权案情的错综复杂和专业性要求使得作为
受害人的一方在大多数情况下难以获取到足以证明污染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关键
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有助于在
诉讼过程中实现双方诉讼能力的相对平衡,从而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即便如此,受害人仍然有义务为证明损害事件的真实性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这两个基本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总的来说,在特定条件下,环境侵权案件确实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进行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完全摆脱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