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类情形之下,司法机关往往会根据自身职权依据强制规范而自然地扩大
诉讼参与方的范围,即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人。
这是由于在涉及
交通事故损失
赔偿问题的诉讼案件中,倘若涉案汽车已经购买了
交强险及商业险,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所能承担的保险责任范畴之内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若法院未能主动采取此种行动,
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人。
通过这种方式,有助于一次性处理所有
纠纷事宜,明确各方面的责任以及
赔偿金额。
此外,尽管伤者并未对保险公司提
起诉讼,这或许是由于他们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或者存在其他考量因素。
但是,无论何种原因,这都不会对案件的正常审理过程以及最终的赔偿责任分配产生必然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