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共同侵权责任问题的判定,我们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各项规范。
所谓共同
侵权行为,按照其内部关系的细微区别,可以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类。
假如侵权
行为人之间存在着明确且一致的故意或者过失,那么他们就需要对外部伤害结果负有连带的
赔偿责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第一种是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导致了相同的损害结果,此时各个侵权行为人都需要
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是数个行为间接地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同样的损害后果,在此情况下,我们将根据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的比例来确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会全面地考虑到各方的过错程度、行为的原因力大小、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等多方面的因素。
例如,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行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大小等等,这些都将对责任的最终认定产生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