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律诉讼过程中,若对方持续拒绝接受
传票,承办法院往往会采取多种替代性送达手段。
其中之一便是留置送达,即将传票放置于对方居所内,同时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在场见证此过程。
此外,公告送达亦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即通过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后,即可视为已完成送达。
然而,无论选用何种方式,均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流程。
只要送达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即便对方未能实际收到传票,法院仍有权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及作出裁判。
然而,为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我们强烈建议您积极与法院保持联系,了解送达工作的具体进度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