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
不予立案的复议事宜,原则上需要向予以
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进行复议申报。
倘若相关案件属于
刑事类别,控告方对于不予立案的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于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而相应公安局理应在收到该复议请求后七天内作出最终结论,并书面通知到控告各方
当事人。
倘若控告方向上级公安机关继续上诉,则需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后的七日内提交复核申请;上级公安机关也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七日内撤回或决定是否维持原判。
若上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并撤销了不予立案决定,则下级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从上级指示执行。
至于行政类案件的复议情况,虽与此相似,然而具体的程序和要求或许还存在若干差异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