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过程中,若遭遇被告方拒绝签收
传票之情形,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将可能采取其他有效送达方式予以解决。
举例而言,所谓“留置送达”是指将传票放置于被告方住所,并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单位的代表在场,详尽解释相关情况,同时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拒收事实及其日期,经由送达人员及
见证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此外,公告送达亦为一种常见的手段,即通过公告形式向被告方告知诉讼事宜,待
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便被视为已经送达成功。
然而,无论采用何种送达方式,均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流程。
只要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完成送达工作,即便被告方未能实际收到传票,仍可在其缺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在此,我们建议您积极与负责处理该案的法官取得联系,以便了解具体的送达进度以及后续的相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