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诉讼案件时,假如涉及到仅有一处居所的被告方,判断是否能够采用
强制执行措施,常常需要考虑到众多综合性的因素。
一般情况下,如果这处房产的面积较大,或者其价值显著超出了被告方及其
抚养亲属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水平,那么在确保被告方及其抚养亲属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实施
强制执行。
举例来说,可以为被告方及其
家属安排临时性的住所,或者从变现后的房产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作为他们的新住所的租金。
但是,倘若此房产是被告方与其抚养亲属赖以为生的住宅,则一般而言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如果
申请执行人能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
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告方及其抚养亲属提供新的居住场所,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变现后的房产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那么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