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纠纷案件,其
诉讼时效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确立的三年法定时效期限。
该时效从
商标权人明确得知或有依据应当了解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倘若出现特殊情形,如
侵权行为呈现持续进行的态势,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点可能会产生相应变化。
在此类连续
侵权的环境下,商标权人应当自侵权行为完全停止之日起重新计量诉讼时效。
另外,若商标权人在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提
起诉讼且被告方提出关于诉讼时效方面的抗辩,同时经查证无任何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存在,此时,原告方可能会失去赢得
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