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通常会选用其他方式进行送达,例如,邮寄送达、留置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等。
邮寄送达主要是借助邮政服务,将
传票递送到被告手中;而留置送达的实施办法为,当对方拒绝对传票进行签收之时,便将传票置于其住宅,同时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对这一过程进行见证。
若上述所有送达方式均无法实现,那么法院将会选择公告送达。
公告期满之后,便可视为传送已毕。
值得我们留意到的是,即使对方未予接受传票,亦不影响案件的审讯流程。
只要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完满地完成了送达事宜,便能照常开展庭审工作,倘若被告未能出席法庭,法院仍可进行缺席审判。
然而,被告的缺席可能会使其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从而对其自身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