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有
证据表明,所受的损害是由于受害方自身的
故意行为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则可以考虑不予承担或适当减轻责任。
例如,如果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没有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引发了他人的伤害,那么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就需要对此负责。
另外,对于那些被法律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如果它们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其饲养者或管理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在此情况下,他们将无法找到任何免责理由。
除此之外,如果是已经被遗弃或
逃逸的动物,在它们被遗弃或逃逸的这段时间里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这仍然会由当初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