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限问题,法律上明确规定通常需从导致时效中止的因素消除之日起算,并累积满六个月方可恢复正常。
也就是当
诉讼时效期间即将期满之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致使
当事人无法行使其相关权益的催告权,此时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将予以暂时性的停滞。
这种特殊情况即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具体而言,诉讼时效中的止是指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若由于法定原因使得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那么此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将会被暂停下来。
这种法定原因涵盖多个层面,如
不可抗力事件,比如自然灾害的发生、军事战争的爆发等等;或者民事主体的各种状况,比如处于完全或部分失去
行为能力状态下的人员没有
法定代理人替代处理事务,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或者丧失
代理权;又或者在财产传承环节中,
继承人尚未依规确立,以致未能按时完成遗产管理工作;或者权利人受到义务人或者其他方面的控制而无法自由行使相应权限等各类情况。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能在引发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便会继续按照原有的规则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