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倘若存在着
新证据提交的
二审案件,那么是否进行
开庭审理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
是否决定开庭审理,需要根据诸多复杂的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与权衡。
若新证据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那么通常情况下,法庭将会安排开庭审理。
然而,如果经过细致的阅卷工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以及对
当事人的详细询问之后,发现案件事实已经清晰明确,适用的法律
法规也准确无误,并且新证据无法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实质性的改变,那么法庭也可以选择不开庭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
公开审理。
在完成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等环节后,如果上诉方并未提出任何新的事实、
证据或理由,而且合议庭经审议后认为无需进行开庭审理的,则可以不开庭审理。
总而言之,是否决定开庭审理,主要取决于新证据的重要程度及其所涉及案件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