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撤诉而引起
诉讼时效中断之情形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撤诉行为本身可视为权利人积极行使自身权益的表示,应对原有的
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重新认可和明确,进而引发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
其次,若原告在提
起诉讼之后自行选择撤诉,然而仍存在其他相关
证据能证明其曾向被告提出过权利请求,如向对方发出催告函或通过第三方介入调解等途径,此种情形亦应被视作诉讼时效中断。
再者,若撤诉系源于原告无法承担责任的因素所致,比如说由于法院未能按照法定程序送达
传票使得原告错过了庭审时间而不得不做出撤诉决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亦应当将撤诉划分为诉讼时效中断之情况。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之后,自中断之时以及相关程序完成之日开始,
诉讼时效期间即应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