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期限,通常长达两个月。但如果是案情复杂,且在限定期限内无法结束调查的情况下,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授权,可以延长一个月。然而,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使在规定期限内也无法完成侦查,那么需要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才能再次延长两个月的时间:(一)在交通极其不便的偏远地区发生的重大而复杂的案件;(二)涉及重大
犯罪团伙的案件;(三)发生
流窜作案行为的重大而复杂的案件;以及(四)
犯罪涉及的范围广泛、取证工作较为困难的重大而复杂的案件。另外,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处罚,并且根据相关
法规,经延长的时间已经到期,但是仍然没有完成侦查任务的,则需要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方能再次延长两个月的调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