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取保候审之法定期间届满之际,执行机关理应于该期限终了之日起第十五日提前将相关情形以
书面形式通告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接收到执行机关的通知文件之后,对于情节显然轻微,符合
解除取保候审条件或者要求更改
强制措施的,依法决定解除对该
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制裁或者对其采取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倘若案件已经经过侦查活动,
犯罪事实明确,且相关
证据真实确凿充足,依照法定标准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者,则由负责侦查的机关向检察院提交
审查起诉意见书。反之,若经全面侦査过后,发现该嫌疑人并无
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罪行,按照法律规定不必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已经达到其法定时限,但案件未能完结之时,亦应及时解除该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然而,值得指出的是,解除取保候审不等同于案件的终止办理,在未来的
司法程序中,被取保候审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仍然须通过下一步的审判程序进行确定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