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制规定,普遍认为
证人在出庭作证方面并无被强制要求且可据此拒绝出庭的数量限定。然而,证人仍负有义务在接到
司法机关的召唤后,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参与并作出证词陈述,这对于司法机关的实体调查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在一些特定法定情况下,例如当证人因身心严重不适或受到
不可抗力的制约而无法出席时,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的特例免除其出庭作证的义务。倘若证人未充分列举令人信服的原因而拒绝出庭作证,他们将可能承受来自法律层面的严肃惩戒。在此必须提醒广大公众,特别是非法律从业者,证人所提供的证词及
证据在案件得以公正审判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每个人都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去履行自己作为证人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有效地捍卫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