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代位权诉讼的实施过程中,系由
债权人以自身名义发
起诉讼行为,成为
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方;而次
债务人则被迫担任被告角色,而作为原生
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其在
诉讼中的身份被定义为第三人。
代位权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实体法制度,它依附于
债权债务关系,即可视为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消极行使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形成实质性妨害的情况下,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相关债权之权利。然而,债权人所采取的该类诉讼行动需严格遵守相应法律规定,例如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所拥有的到期债权,以及债务人为债务人所欠付的债务已经成熟等等。在此基础上,代位权的实际行使范围也仅限于债权人所持有的合法债权总额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