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影响
刑事案件结案时间因素众多且千差万别,包括案件的复杂性及个案的独特情况等。关于侦查环节,针对已经宣判的
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侦查
羁押时长,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月;若是案情复杂,或者在执行期内仍未能完成调查工作,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一个月。若情况更为严重复杂,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正式批准或决策,
侦查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两个月。在
审查起诉环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交的
起诉案件后,需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慎考虑并做出裁定,对于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可以再予以15天的延期。至于审判阶段,根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应在接受案件之日起的两个月之内宣判,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审判期限十五天。此外,如果某个案件可能涉及
判处死刑的情形或者存在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同时又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审判程序才能向后延长三个月。然而,若证实
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确有嫌疑,那么法庭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是无罪判定,那时犯罪嫌疑人将无须继续被关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