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一旦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正式
逮捕并采取
强制措施之后,其所需要的调查与审讯的时长上限为两个月。然而,若遇到此类复杂案件,即案件的情节错综复杂,难以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任务,或案件期限已届满而无法得出明确结论,此时,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期限。对于地处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且情节极其严重复杂的案件、大型
犯罪团伙案件、跨区域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过程中面临巨大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至四个月的
侦查期限。当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了侦查期限,仍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的,经过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还可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公安机关将会把
案件移交到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但是,具体的移交时间则要视案件的复杂程度及侦查进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