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案件之中,倘若无法形成具有实际说服力的
证据,普遍遵循"罪疑惟轻"的原则。该原则意指,当所有证据都无法有力地证实
犯罪之实情时,不能简单地判定被告人为罪犯。而实际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则往往被理解为可以直接证明案情关键事实的证据。在面临
证据不足这一问题时,
侦查机关应当保持积极态度,持续进行调查探究,以便获得更为有力的支持性证据。在判决案件的过程中,法院会对现有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从合法性、相关性以及真实性三个方面予以审慎研讨。若发现现有证据的确难以满足定罪要求,法院将依法判决,宣布被告方并非罪犯。然而,这里也需指出,缺乏实际的说服力证据并不意味着整个案件将自动停止运作,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决定开展补充性的侦查工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