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
监视居住通常适用于如下情况:首先,是指患有严重疾病以致无法自主生活的人员;其次,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再者,是对生活无法自理人员唯一承担
抚养义务的人士;另外,若因个案特殊性或是
案件处理需求而选择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加妥当的情况下,亦可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最后,如果
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审结完毕,需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时,同样适用于此种情形。进行指定监视居住应严格遵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执行原则;如无固定住所,则可选择在指定居住地点履行。对于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行为及恐怖活动
犯罪的
当事人而言,若在居家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妨碍调查工作进行的,经上一级别公安部门的审批同意后,亦可在指定居所实行监督居住。然而,必须避免在
羁押场所及专属办案区域实施指定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