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代位权诉讼中,当
债务的相对方应对于
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时,依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一旦债权人的
代位权限定有效成立,即须由债务的相对方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在债权人接受清偿之后,
债务人和债务的相对人与其债权人之间的所有
权利和义务将会随之终结。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所能主张的代位权范围仅限于其现有的到期债券。此外,行使本项权利所需支付的额外费用须由债务主体自行担负。在此过程之中,债权人若要发起代位权诉讼,必须满足如下几个严格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主体的债权要求必须具备合规性;其次,如果债务主体未能及时行使其到期债权,这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本身的到期债权得以实现;再次,必须确保债务主体的债权已经到期;最后,债务主体的债权不应属于只专属于该债务主体个人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