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被
逮捕之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宜超过两个月左右。当遇到案情复杂且
期限届满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情况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期限。若符合特定条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则可延长至两个月。对于那些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如果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了
羁押期限,但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再次延长两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重大罪行,则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总而言之,被逮捕后在看守所内的关押时间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是法律对此类事件的最长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