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罪犯进行五年
有期徒刑判决之后,若其能严格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育培训和自我改造,切实表现出深刻反省和悔悟之意,且具备某些
立功行为的话,是可以适当进行
减刑处理的。对于此类减刑,通常是从罪犯被宣判之日起算,经过至少一个半月的
执行期限后才能启动。然而,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展现出了
重大立功行为,则可以不受此规定时间约束而直接申请减刑。减刑之后,被判定为
管制、
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先所判处刑期的二分之一。换言之,如果罪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在减刑之后,他实际需要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两年半。至于减刑的幅度,则需根据罪犯的
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
判刑罚以及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考虑后再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