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行为的
可撤销事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主要证据缺失,这意味着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所依赖的关键事实并未能得到充分的
证据支撑;其次,适用法律
法规不当,即未能准确地援引或者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再者,违反法定程序,例如未按照法律规定向
当事人告知相关权益,或者未遵循既定的步骤与顺序进行操作等等;此外,越权行为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种情况,即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超过了自身法定的权限范围;最后,
滥用职权,这是指行政机关背离了法律赋予其职权的初衷,主观上存在着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尽管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在被撤销前通常仍具备
法律效力,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其合法性的质疑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