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被
司法机关逮捕后引渡的关押期数通常是从逮捕生效之日开始进行计算的。在侦查过程中,
刑事事件的所涉嫌疑人被警方
拘留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当事部分为情节复杂或
期限届满时无法结案的事例,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通过后获得额外一个月的延长期限。若是在涉及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发生的重大而复杂的案件、大规模
犯罪团伙案件、跨境
犯罪的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地域广泛且取证工作困难重重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特殊情形下,
当事人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特别申请并得到批准或许可之后,才能够延长两个月的
拘留期限。当
犯罪嫌疑人被预计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尽管满足了前述延长拘留期限的条件,但是经过延续的以上时间并未使得该案件
侦查终结的,也需要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许可后,方能再次延长两个月的拘留期限。需要广大社会公众关注的是,不同类型案件的拘留期限计算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计算准则应该根据相应案件的现实情况和现行法律
法规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