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判处
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期,其起始与截止日期均应从判决指令正式开始执行后进行计算。
在判决执行之前因案情需要而实行了强制性的限制自由措施(即所谓的
羁押),我们通常以一天折抵一日的方式来换算成刑期来予以计算。
若是罪犯在
拘役期间有诸如
立功表现之类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减轻
刑法的情形出现,则可根据法定程序予以相应的
减刑处理,从而使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会低于原定的二个月之期限。
然而,若没有发生任何符合
减刑标准的行为或事件,并按照法律规定正常执行罚期,罪犯结束拘役生涯之际,应当是两月刑期满时。
由此可见,罪犯预定的出狱时间具体应根据判决执行前的羁押状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等多方面因素加以全面评估。
一般而言,若无特别情况发生,所有罪犯应在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满两个月之时得到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