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商事诉讼的审判流程中,关于原告对于
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上诉请求是不可任意更改的。
上诉请求需在法律规定的
上诉期内明确、具体地提出,并且该请求应当固定下来,不得随意变动。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法院特别许可的许可,原告可以申请对其上诉请求做适当的调整变更。
这种变更仅限于当新变更的请求与原来的上诉请求保持着紧密的逻辑关联,同时又不对对方被告人的诉讼防御带来困扰,不对整个案件的
诉讼程序产生严重不利的后果。
然而,如果修改的幅度极大,甚至彻底颠覆了原先上诉请求的核心实质和主要内容,那么这样的变更审理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批准。
这样的安排既是为了维护民商事诉讼过程中的稳定秩序,也是为了
保证整个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保护每一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