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逮捕之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月。
但针对一些特殊案件,如案情极其复杂、
期限届满仍旧无法完成侦查任务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
另有部分案件,即便按照法定程序延长了期限,且仍未能及时完成侦查任务的,则须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方可再度延长两个月期限,具体包括如下四种情形:(1)案发地为交通较为不便的边远地区,且该案具有严重复杂性;(2)涉及
犯罪团伙成员众多,影响严重之重大复杂案件;(3)嫌疑人四处
流窜作案,导致侦查复杂化之重大复杂案件;(4)
犯罪行为波及面广泛,取证困难程度高涨,难以有效应对之事关重大之复杂案件。
对于
犯罪嫌疑人均有可能被判处超过十年
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若依照上述规定延长了期限,但仍然无法完成侦查任务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或决定再次延长两个月的
侦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