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逮捕后进行
刑事调查的过程中,对于被
羁押人员的期限,通常原则上是不应该超出两个月的时间范围。
然而,如果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且经过了两个月的期限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那么该案件就有资格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此外,对于那些位于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涉及到重大
犯罪团伙、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
犯罪行为涉及面广泛、取证难度极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只要得到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都可以将期限延长至四个月。
而对于那些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了期限,但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那么这类案件还可以再次获得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将期限延长至六个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