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经过批准予以
刑事拘留之后,进行侦查的最长时间通常不宜超过两个月之久。
若案件情况较为繁杂且已达到期限,但仍无法得以完结的话,则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
羁押期限。
针对以下几种特定情形,只要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同意,则可以酌情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首先是地处偏远且交通条件极为不便的地方所发生的重大和复杂案件;其次是严重的
犯罪团伙案件;再次是
流窜作案的重大和复杂案件;最后是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工作难度较大的案件。
对于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处以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严厉
处罚的案件来说,即便按照上述固定期限顺延后,仍然无法就案件进行侦查完毕的,那么只有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情况下,才能够再行延长两个月的
侦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