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被检察机关驳回并要求进一步
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律师通常是无权查阅相关
案卷资料的。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案件的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方的律师有权查阅与该案件相关的所有卷宗材料。
然而,此次案件因为需要补充侦查而被退回至侦查机构,重新启动调查程序,这一阶段还未到达
审查起诉环节,因此在此期间,律师也就没有权限去查阅相关案卷。
然而,当补充侦查工作全部完成并且案件再度被移交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之后,作为辩护方的律师将有权依法查阅经过补充侦查所获取的
新证据和案卷资料了。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法律
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具备普遍适用性,但是实际操作以及相应措施仍然可能根据不同地区以及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