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人民检察院启动案件
审查起诉的那一天起,身为辩护律师,便有了查阅、摘录以及复刻本案所有
案卷材料的权利。
然而,在案件的
侦查阶段,律师能够获取的信息只限于向侦查机构了解
犯罪嫌疑人所被指控的
罪名及与案件相关的各种具体详情。
当检察院正式提出
公诉之后,辩护律师方能享有更为完整的阅卷权。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倘若案件包含国家机密等敏感因素,那么律师在阅读相关卷宗资料时,必须事先得到检察机关的官方许可。
此外,针对法院
二审或再审的特定案件,辩护律师同样具有其应有的阅览卷宗的权益和程序性的规定。
总的来说,阅卷权力以及具体实施过程都因案件所处的不同法律阶段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