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所需具备的要件如下:首先,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为合法权益;其次,债务人为逃避其作为债权
人的权利而故意拖延或放弃行驶其到期之债,继而对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失;再次,债务人生效的债权应当已经到期;最后,该项债权并不专属债务人本人所有。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并不符合以上四个
构成要件:例如,债务人为实现自身权益积极主动地行驶其债权;再如,债务人生效的债权尚未到约定的期限;又或者,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本身就存在
违法行为等等。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处理具体事例时,对于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判断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各个细节以及掌握的相关
证据。
代位权制度设立的初衷无疑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公正、合法等基本原则。